津城建院政[2002]68号
签发人:杜东菊
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
(二○○二年十一月四日)
各系、部、处、室、馆、所:
为了优化育人环境,维护校内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,严肃校风、校纪,建立并保持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良好校园环境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进入学院的人员,必须持有学院的学生证、工作证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证章、证件。非学院人员必须履行门卫登记手续。门卫有权检查出入人员的证件;被检人员应服从门卫按规定履行的检查。
2、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,应持有记者证、采访介绍信,并需经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,方可进入学院进行采访。
3、外国及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、业务活动,应经过天津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,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进行有关活动。
4、在校内进行舞会、讲演、演出等各种公共活动,组织者事前必须报相关部门领导批准。到保卫处备案,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、内容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和负责人或宣讲人的姓名。未经申请、批准的不得举办舞会、讲演、演出等公共活动。
5、经批准举办的集会、演讲、讲座、报告等公共活动,应按其活动说明进行,确保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、规章;否则,将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。
6、师生员工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,应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条例》的规定办理。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,必须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有关职能部门批准,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。
7、告示、通知、启示、广告等,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宣传栏或广告栏内。严禁在教学区内张贴旅游、录像等与学院正常的教学、科研活动无关的广告。
散发宣传品、印刷品须经过院党委宣传部同意。
8、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、广播、网络设施,设置者、安装者必须报请院有关部门审批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、安装。
学院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、组织,使用学校的广播、网络设施,必须报请院党委宣传部批准,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、网络设施。
9、在校园的国营、集体、个体商业网点,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,并在指定地点内,合法经营。
各种经营活动必须文明经营,遵纪守法,自觉接受学院的管理,不得有碍环境卫生,不得销售学院不准销售的物品。
10、学生以勤工俭学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,游商及商家与有关部门联系在校内进行经营活动,都须经保卫处批准备案,并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。
11、学生必须遵守《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》,接受公寓管理科及宿舍楼管理人员的管理。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楼的环境卫生,自觉爱护公物。
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,严禁宿舍内留宿异性。
12、在院内进行娱乐活动,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严禁师生员工赌博、酗酒、打架斗殴及其它有伤风化的行为。
13、学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校活动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,讲究社会公德,遵守公民道德。严禁随意折花、践踏草皮和乱扔果皮、脏物等。
14、工程废土、废料、垃圾等必须倾倒在指定地点。禁止在校园内湖池中钓鱼、游泳,严禁向湖内倾倒垃圾。
15、经学院批准来院进行基建施工的施工队,应到院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,并按指定地点安排休息场所。外来施工队伍、人员,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,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、监督、检查。施工队伍的办公、休息场所及民工宿舍必须符合防火要求,不准私自留宿外客,不准未经院保卫处同意接家属来校住宿。来院的施工人员要保持宿舍区室内外清洁卫生,严禁随处大小便;施工结束后做好施工现场清理。
16、各种机动车在校内,应按指定道路行驶,并接受学院保卫部门的管理。校外机动车入校应服从门卫的管理,主动履行机动车换证手续,并按要求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。
17、对违反《天津城建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》,经过劝告、制止仍不纠正的师生员工,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;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来人员,学院保卫处将给与处罚或清退。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天津城市建设学院
二○○二年十一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