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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公寓治安管理规定
点击数:403    更新时间:2009-4-19 15:41:19    收藏此页

津城建院政[2002]70号



签发人:杜东菊


 


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公寓治安管理规定


(二○○二年十一月四日)


 


各系、部、处、室、馆、所:


为了加强学生公寓和单身教工宿舍的治安管理,落实安全防范要求,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

一、防火


1、宿舍的防火工作,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院分管领导负总责;院保卫部门具体抓防火工作落实;住宿学生和教工所在的系负责对其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,增强师生的防火意识;各班的治保干事、学生公寓及单身教工宿舍的室长负责,落实本室日常的安全防火工作。


2、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。室内用电设施要保证完好使用,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维修,正常后方可使用。


3、室内照明、收录机、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,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。


4、在楼内、室内不准点燃废纸和其他物品,不准燃放花炮,不准躺在床上吸烟和随意乱丢烟头。


5、在楼内、室内不准随意私拉电线。


6、在离开宿舍时,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电源,并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离开本室。


7、楼内的消火栓、灭火器是防火的专用设备,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。


8、万一发生火灾,发现的师生要及时进行扑救。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拨打“119”报警,同时迅速报告院保卫部门,并要保护现场。火灾责任重大,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。


9、楼内安全值班员要履行巡视检查责任,及时处理险情。


二、防盗


1、学生公寓楼严格履行进楼人员的验证制度,非本楼人员进楼时要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。人员携物出楼,要填写携物出门证,由班治保干事或班长签字,经值班人员进行核实后,方能携物出楼。


2、住宿学生对自己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,大宗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,严禁存放大宗现金。如违反此规定后果自负,并予通报批评。


3、离开宿舍时,应随时关窗锁门。晾洗衣服要注意看管,夜间要及时收回。


4、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他人。


5、提高警惕,加强防范,防止内部人员作案,发现可疑线索要及时报告保卫处、公寓管理科。


6、发现撬门拧锁盗窃案件及其它事故,应保护现场,并立即报告保卫处。


三、治安


1、宿舍内严禁搞任何形式的赌博等违法、违规活动。


2、宿舍内禁止酗酒、打架斗殴以及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。


3、不准私存易燃易爆物品及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枪支、刀具等物品。


4、楼道内不准存放自行车。


5、严禁偷骑他人的自行车,不准拆卸他人废旧自行车零件归为己有。


6、严禁小商小贩在宿舍区叫卖倒卖物品,禁止学生从事各种形式的非法经商及传销活动。


7、楼房和食堂周围十米以内,不准打排球、踢足球、打网球和搞妨碍正常秩序的活动。


凡违反上述规定的,视情节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对违犯法律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将交由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

 
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二年十一月五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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